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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黄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2007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3月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骆燕独任审判,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沈雪娟(绰号“留下婆”,另案处理)在本市下城区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武林店三楼,先后在“纳帕佳”专柜窃得围巾1条(价值人民币331元)在“尹默”专柜窃得“尹默”牌短袖针织衫1件(价值人民币1180元)、“尹默”牌长袖针织衫1件(价值人民币1480元)。后被告人黄某甲、沈雪娟察觉被人发现后,即分开,由被告人黄某甲到六楼女厕所内将所窃衣服和围巾上的商品吊牌剪断,丢弃在厕所内,后又上七楼女厕所内将所窃物品丢弃在垃圾桶内。被告人黄某甲逃至一楼时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黄某乙、林某、王某、郑某、李某、孟某、汪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接警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与被告人黄某甲的在卷供述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并结合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麟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