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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法执字第026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周超凡与石先祥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凡,石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法执字第0268—4号申请执行人周超凡,男,1964年12月19日生。被执行人石先祥,男,1969年10月2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松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6月10日向执行人石先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先祥按(2000)松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先祥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先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赔偿款238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