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神木县精原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木县精原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莲催字第15号申请人神木县精原煤化工有��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乌兰色太村。法定代表人宋银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男,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神木县精原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号码为02273146,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12月29日,出票人为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迎宾路支行,收款人为上海冷拉型钢厂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伊金霍洛旗陆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6月29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神木县精原煤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