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奉化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某某买卖与邵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奉化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某某买卖,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商初字第774号原告:奉化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号。法定代表人:邬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邵某某。原告奉化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led滚动灯箱购买及日常维护某某》。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led滚动灯箱外壳及滚动系统和滚轴等,合同金额为141360元;被告承担运费,装运至奉化制作安装;被告对安装的led滚动灯箱保修一年等。之后,因灯箱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09年9月2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灯箱如出现质量问题,保证在三天内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更换。否则,向原告承担总额20%的赔偿责任。滚动灯箱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全部出现画面破裂等质量问题。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要求其修复或更换有质量问题的滚动灯箱,被告均不予理睬。2010年1月28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诺,修复或更换有质量问题的滚动灯箱,如三日内未履行承诺,原告将停止向被告支付灯箱的日常维修费,并追究其赔偿责任。但被告至今未对滚动灯箱进行修复或更换。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8272元。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原告向被告购买灯箱,灯箱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led滚动灯箱购买及日常维护某某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led滚动灯箱购买及维护合同关系,保修期为一年等事实;2.承诺书一份,拟证明2009年9月26日灯箱安装以后,发生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被告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如出现灯箱质量问题,被告在三日内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更换,否则,承担合同总额20%的赔偿责任等事实;3.律师函及照片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发现灯箱质量问题后,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要求其三日内修复,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4.奉化市城市管理局广告管理科证明一份,拟证明自2010年1月开始,灯箱广告存在画面破裂的问题,奉化市城市管理局广告管理科多次要求原告修复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3,被告认为,收到律师函后,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第二天即去原告处看灯箱,灯箱画面系原告人为破坏。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系人为破坏;证据4,被告认为,画面系人为破坏,退一步讲,画面真系自然破损,画面材料也不应由被告提供,应由原告提供,被告仅负责维修。证据1、2,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4能相互印证,证明滚动灯箱存在画面破损的质量问题,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答辩,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09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led滚动灯箱购买及日常维护某某》。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led滚动灯箱外壳12只、滚动系统24套、滚轴48根,合同总金额为141360元;被告承诺对惠政路新制作、安装的12只led滚动灯箱保修一年,滚动系统在一年内出现问题无法修复的,予以免费调换;位于奉化华信国际大酒店、广电中心前和惠政路上总共24只led滚动灯箱的滚动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被告承担、维护,保养费为每年12800元。被告保证每月至少一至二次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对原告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被告应做到随叫随到,并保证在48小时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每次扣200元等。之后,被告将合同约定的灯箱制作完毕。因双方对灯箱质量尚须进一步鉴定,而质量问题又必须在安装后现场查验,故被告于2009年9月2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灯箱如出现质量问题,保证在三天内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更换。否则,向原告承担总额20%的赔偿责任。滚动灯箱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画面破裂等质量问题。2010年1月28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通知被告,要求其履行承诺,修复或更换有质量问题的滚动灯箱,如三日内未履行承诺,原告将停止向被告支付灯箱的日常维修费,并追究其赔偿责任。被告收到该函后,至今未对滚动灯箱进行修复或更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led滚动灯箱购买及日常维护某某》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滚动灯箱出现画面破损质量问题时,未按约及时予以修复或调换,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滚动灯箱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某某赔偿原告奉化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282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7元,由被告减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钱卫东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单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