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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华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华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833号原告: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章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巫晓军。被告:杭州华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