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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商初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商初字第715-1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陆某涉嫌刑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刑事案件已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优芬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沂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