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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宝鸡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公司总经理。宝鸡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宝鸡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理中,权利人宝鸡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09年3月20日,本院以(2009)麟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宝鸡市公路局的工程款8万元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扣留的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宝鸡市公路局的工程款8万元中的76858.50元予以提取,汇入麟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麟游县支行的执行案款管理专户内(账号26-34010104000778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