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奥伯杜瓦模具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宇辉模具厂、张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伯杜瓦模具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宇辉模具厂,张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54号原告:奥伯杜瓦模具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0号地块。法定代表人:GUNDERMANNFHILIPP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宇辉模具厂(个人独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碶街道塔峙东岙工业区2号诉讼代表人:张宇辉。被告:张宇辉,男,1981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奥伯杜瓦模具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宇辉模具厂、张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伯杜瓦模具技术(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38元,减半收取1919元,由原告奥伯杜瓦模具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