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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桐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冯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冯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被告均不在本辖区,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冯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海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