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孙传龙与岑松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龙,岑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019号申请执行人:孙传龙,农民。被执行人:岑松杰,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51号孙传龙诉岑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传龙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岑松杰尚欠申请执行人孙传龙借款2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0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