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孙卫国与杭州联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国,杭州联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孙卫国。被告:杭州联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国诉被告杭州联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国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卫国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