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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守印与西安天安制药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印,西安天安制药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李守印。委托代理人马晓峰。被告西安天安制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印与被告西安天安制药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守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050元。审 判 长  袁换香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