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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永达绣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富宇绣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永达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富宇绣品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53号原告:绍兴县永达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明。被告:绍兴县富宇绣品厂。负责人:吴阿灿。委托代理人:孔天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永达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富宇绣品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永达绣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富宇绣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富宇绣品厂的起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永达绣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富宇绣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