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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谢疆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谢疆。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南侧西安电子科技园研发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曹振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慧,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疆与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谢疆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疆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 判 长  袁换香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