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徐玉芝、张宇等与六安市立医院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1号本院2010年8月7日对原告徐玉芝、张宇、张政、梅俊诉被告六安市立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文字笔误是:第八页第四行第十一个字“立”,应当删去,补正为“人民”。即该份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四行应补正为“现实,鉴于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第八页第六行第二、三两个字“存在”,应当删去,补正为“承担”。即该份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六行应补正为“当承担……”。审判长 胡晓梅审判员 余学柱审判员 李文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