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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徐玉芝、张宇等与六安市立医院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1号本院2010年8月7日对原告徐玉芝、张宇、张政、梅俊诉被告六安市立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文字笔误是:第八页第四行第十一个字“立”,应当删去,补正为“人民”。即该份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四行应补正为“现实,鉴于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第八页第六行第二、三两个字“存在”,应当删去,补正为“承担”。即该份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六行应补正为“当承担……”。审判长  胡晓梅审判员  余学柱审判员  李文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