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翁某某、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翁某某,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554号原告金某。被告翁某某。被告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翁某某、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翁某某、庄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