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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存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存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821号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坚。委托代理人胡南,男。被告杨存吉,男。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存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存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7月20日签订了装载机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XG951-II型装载机一台(车架号951S0804496,发动机号B408011294),装载机总价为276000元,利息4800元,总计280800元。被告于当日首付118000元后将装载机提走,剩余欠款162800元分六期从2008年8月20日至2009年1月20日止付清,每月还款一次。截止2009年11月9日,被告已还分期款共计25000元,保证金20000元,剩余欠款均未按合同履行,尚欠原告装载机款1178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款117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存吉未作答辩。因被告杨存吉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经本院审查对原告起诉所称事实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查明:2008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载机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XG951-II型装载机一台(车架号951S0804496,发动机号B408011294),装载机总价为276000元,分期付款利息4800元,总计2808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付首付款118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余款分6个月支付至2009年1月20日为止。合同第八条约定,“延期付款超过2个月的,甲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被告)按相当于全部装载机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支付部分赔偿金”。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118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后,原告将装载机交付被告,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购车款142800元,并承诺于2009年1月20日前付清。2008年10月10日、10月29日、12月28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购车款10000元、10000元、5000元,共计25000。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余款117800元,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装载机分期付款销售合同》、《装载机交接书》、《欠条》、收款收据4份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载机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已履行向被告提供装载机的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依据双方合同及被告出具《欠条》的承诺,被告应在2009年1月20日前付清全部购车款,但至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17800元未予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车款117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按照《装载机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达2个月的,应向原告支付全部车款20%的违约金,即55200元,本院认为该违约金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5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存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车款117800元及违约金5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3760元、保全费用1385元,合计5145元,由被告杨存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裴幼俊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长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