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爱玉与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倪利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爱玉,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倪利忠,祝银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11号原告:俞爱玉。被告: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利忠。被告:倪利忠。被告:祝银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爱玉诉被告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倪利忠、被告祝银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爱玉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爱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