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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爱玉与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倪利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爱玉,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倪利忠,祝银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11号原告:俞爱玉。被告: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利忠。被告:倪利忠。被告:祝银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爱玉诉被告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倪利忠、被告祝银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爱玉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爱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