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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与吴祥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吴祥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566号原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94号。法定代表人:窦洪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国庆、巴信鸿,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祥华,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祥华为货车挂靠营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