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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时新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盐城时新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829号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0394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峡山村。诉讼代表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陶高溶,系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时新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68492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大丰市刘庄镇润民一组(建业路5号)。法定代表人:束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盐城时新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