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某、顾某与被告陈甲、湖州××力××有限公司民间借与陈甲、湖州××力××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顾某与被告陈甲、湖州××力××有限公司民间借,陈甲,湖州××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290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陈甲。被告:湖州××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店××山村。法定代表人:陈甲。原告顾某与被告陈甲、湖州××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甲、湖州××力××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湖州××力××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2009年6月23日,被告陈甲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期为三个月,月息2.5%,并由被告黄某某、被告湖州××力××有限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被告陈甲借款后未按协议约定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甲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21667元(以月息2.5%计息,自2009年6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0年4月10日,实际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陈甲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3、被告湖州××力××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甲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陈甲未��答辩。被告湖州××力××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3日被告陈甲向原告顾某借款5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09年6月23日至2009年9月22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被告湖州××力××有限公司对该借款,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进行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陈甲未归还,被告湖州××力××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以致纠纷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乙原告提供的陈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湖州××力××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09年6月23日借款协议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顾某与被告陈甲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甲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显为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陈甲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合同约定的利息因超过了法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湖州××力××有限公司为陈甲借款提供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甲、湖州××力××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应归还原告顾某借款5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70800元(以月息1.77%计息,自2009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10年8月23日),支付律师费1万元,合计580800元。二、被告湖州××力××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陈甲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湖州××力××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117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10667元,由被告陈甲、湖州××力××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丽萍审 判 员 施 伟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