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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