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0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端阳、被告人杨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海至余姚市朗霞街道顾家弄某号吴某1住宅,撬门入室,窃得人民币500元、银元4块(价值人民币360元)、24K金戒指1枚(无法估价)。2008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海至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高家弄某号俞某住宅,撬门入室,窃得欧米茄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240元)和玉佩1块、白金项链1条(均无法估价)。2009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杨海至慈溪市周巷镇蔡家社区南蔡某号陈某1住宅,翻墙撬锁进入,窃得人民币1900元等物。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海至慈溪市周巷镇海莫社区某号潘某住宅,撞门入室,窃得人民币500余元等物。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海至慈溪市周巷镇蔡家社区大通东路88号陈某5住宅,翻墙爬窗入室,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450元)等物。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杨海至慈溪市周巷镇蔡家社区后蔡小区某弄二支弄某号吴某2住宅,翻墙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430余元及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00元)等物。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海至慈溪市周巷镇平王社区横河塘某号陈某3住宅,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1500元、创维牌彩色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DVD机1台(价值人民币280元)、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元)、中华硬盒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135元)。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海至慈溪市周巷镇花墙门居委会某弄某号陈某2住宅,翻墙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500元和交通银行银质纪念币(价值人民币300元)等物。2010年1月3日,被告人杨海至慈溪市周巷镇花墙门居委会振工路某弄某号陈某4住宅,翻墙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1900余元。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杨海至慈溪市周巷镇花墙门居委会环城南路某号邱某住宅,翻墙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500余元,18K男式钻戒1枚(价值人民币3289元)、18K女式钻戒1枚(价值人民币8251元)、艺术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5元)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陈某2、陈某3、俞某、吴某1、吴某2、潘某、陈某4、陈某5、邱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认证报告书、购买票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海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海系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