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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甲、徐甲与被告徐乙、殷某某、浙江××有限公司债权与徐乙、殷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甲与被告徐乙、殷某某、浙江××有限公司债权,徐乙,殷某某,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893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徐乙。被告殷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址上虞市××村。法定代表人殷某某。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殷某某、浙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甲诉称:2008年2月1日,原告与何某某、上虞市辉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何某某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止,上虞市辉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为何某某的借款作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将500万元款项支付到何某某指定的账户内。借款期限届满后,何某某却拒绝履行归还义务,原告多次催讨,何某某只归还了本金178万元,余款322万元至今未还。此后,何某某将其享有的对徐乙的债权(300万元)转让给原告,该转让的债权上设定有担保,担保人分别是殷某某和浙江××有限公司,担保人殷某某、浙江××有限公司承诺在何某某出借给徐乙的300万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时,可直接向其追索,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徐乙立即清偿债权转让的债务300万元;被告殷某某、浙江××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纠纷,但其基础债权即徐乙向何某某的借款己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刑初字第17号判决书认定为徐乙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情节,被告徐乙己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被害人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损失。因徐乙向何某某借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因此其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因此殷某某、浙江××有限公司为徐乙的担保无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小英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