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学河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河,于河南省淮滨县,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此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2010年8月11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并将全案卷宗退回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再次以被告人王学河犯交通肇事罪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学河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吴亚甫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徐明霞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滕爱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