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海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玉明与来允浩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允浩,杨玉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海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允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明。上诉人来允浩为与被上诉人杨玉明船舶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来允浩于2010年8月2日提起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来允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