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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赵丽云与吴仁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丽云;吴仁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赵丽云。委托代理人赵约翰、周建深。被告吴仁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云与被告吴仁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云于2010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赵丽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丽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845元,由原告赵丽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