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赵丽云与吴仁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丽云;吴仁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赵丽云。委托代理人赵约翰、周建深。被告吴仁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云与被告吴仁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云于2010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赵丽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丽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845元,由原告赵丽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