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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戢细春与刘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戢细春;刘进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327—5号申请执行人戢细春,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进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戢细春与刘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松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