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松执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戢细春与刘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戢细春;刘进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327—5号申请执行人戢细春,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进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戢细春与刘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松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