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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王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桂元与颜世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元,颜世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48号原告王桂元,男,1948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王凤树,曲阜卫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颜世彦(颜世平),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闫凤臣(被告姑父),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拥军,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元诉被告颜世彦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元撤回对被告颜世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洪利审 判 员  王植峰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