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再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文海与楼大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文海;楼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再初字第28号原审原告:楼文海,经商,住义乌市福田二区27栋2号。原审被告:楼大业,市稠城街道寺后盛村1组。原审原告楼文海与原审被告楼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义民初字第9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金义监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楼文海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楼文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楼文海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8)义民初字第9605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20375元(已减半),由原审原告楼文海负担。审判长 陈洵敬审判员 余艳春审判员 叶迪龙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