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与叶某某、黄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叶某某,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958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住所地玉环县××××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某某。被告叶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与被告叶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丁美君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沈兴萍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