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拥军诉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王拥军,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金荣仙,女,1931年6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制药厂西区家属院1排12号。委托代理人张妮娜,女,住西安市长安南路88号。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拥军诉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拥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楚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