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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甲与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甲,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乙。被告宣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甲与被告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本院中止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其损害结果待定,本案暂无法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叶 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