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开发区越王路以东(东二路)。法定代表人李云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壮,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明珠苑5幢504室。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水磨村。法定代表人赵立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缪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