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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与丁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丁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任慕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龙,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德隆,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创业与就业杂志社记者。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王某与被告丁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