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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陈某某、徐某犯伪造货币罪、肖某犯出售假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09年7月8日被抓获,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欧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09年7月8日被抓获,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09年7月8日被抓获,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肖某,女。因涉嫌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09年7月8日被抓获,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徐某犯伪造货币罪、肖某犯出售假币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5月13日、6月11日、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欧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徐某、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谢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5650张,并在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某处对这批假币均进行了再加工处理,用模板等工具在假币上加印”100”字样水印、”XXX头像”水印以及添加防伪安全线。2009年7月初,谢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将其加工处理过的1250张百元面额假人民币出售给被告人徐某。徐某在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某处对其中的45张假币进行再加工处理,并出售给他人。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百元面额假人民币5000张,并在其住处深圳市光明区某处对假币均进行了再加王处理,用油漆和模板对”壹佰圆”汉字和周边花符、XXX头像的衣领、凹印手感线等处进行加工,使假币更逼真,并准备将这5000张加工过的假币出售给谢某某。2009年7月8日,谢某某、陈某某、徐某、肖某在各自的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谢某某和肖某的住处搜出百元面额假人民币4400张以及用于伪造假人民币的防伪安全线、油漆、模板等工具一批;在陈某某住处搜出百元面额假人民币5000张、五十元面额假人民币3张、二十元面额假人民币29张、十元面额假人民币4张(总面值500770元)和用于伪造假人民币的胶片、油漆、模板等工具一批;在徐某住处搜出百元面额假人民币1205张和用于伪造假人民币的油漆、模板及刀片等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收缴的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2、2008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与冯某某、黄某某、黄某伟、黄某庆(均已判刑)密谋非法印制假人民币。黄某伟和黄某庆合伙负责提供印刷假人民币所需的胶片、水印油墨和印刷假币的工人。谢某某和冯某某合伙负责租赁、装修印刷假币的厂房,准备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和提供印刷假币的工人的日常生活用品。黄某某负责购买印刷假币所用的金属线纸。7月底,谢某某与冯某某承租了深圳市光明新区某处作为印刷假币的厂房。黄某伟等人提供了2005年版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胶片。黄某伟联系了蒋某某(已判刑)帮忙印刷假币。尔后,蒋某某又找了被告人肖某、颜某某(均已判刑)一同前往深圳制假厂房开始印制假人民币。8月14日,公安机关捣毁该造假窝点,当场抓获黄某某等六人,并缴获机器设备一批和2005年版20元面额人民币796365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收缴的人民币(半成品面额共15927300元)为机制假币。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书证;证人麦某某、夏某某、李某某、肖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货币真伪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货币,其中谢某某、陈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中否认控罪,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其2009年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处对购买回来的假币进行再加工后售与他人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其只购买了假币1000张,没有进行再加工和出售,被缴获的另外三千多张假币和制假工具系同住的”亚刘”所有;2、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二单犯罪即2008年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某处伪造货币,其并无参与;3、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陈某某,并举报谢某强制造假币,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2009年7月8日在谢某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处的住所缴获的假人民币4400张,其中只有1000张是属于谢某某所有,其他均为同住的”亚刘”所有,而且谢某某并未对全部假币进行再加工,绝大部分假币未有出售,社会危害较小。另外,公诉机关指控谢某某与冯某某等人预谋印制假币、与冯某某承租厂房印刷假币的证据不足,而且谢某某有立功情节,请求法院对谢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否认控罪,辩称其只是购买了假币准备出售,并无对假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行为。被告人徐某承认控罪,对指控其加工假币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只加工了35张,用于赠送朋友、偿还赌债,并非出售,另有10张在加工过程中毁坏了。被告人肖某否认控罪,辩称自己并无出售假币的行为。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谢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5650张,并在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某处对这批假币均进行了再加工处理,用模板等工具在假币上加印”100”字样水印、”XXX头像”水印以及添加防伪安全线。2009年7月初,谢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将其加工处理过的1250张百元面额假人民币出售给被告人徐某。徐某在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某处对其中的45张假币进行了再加工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百元面额假人民币5000张,并在其住处深圳市光明区某处对假币均进行了再加工处理,用油漆和模板对”壹佰圆”汉字和周边花符、XXX头像的衣领、凹印手感线等处进行加工,使假币更逼真,并准备将这5000张加工过的假币出售给谢某某。2009年7月8日,谢某某、陈某某、徐某、肖某在各自的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谢某某和肖某的住处搜出百元面额假人民币4400张以及用于伪造假人民币的防伪安全线、油漆、模板等工具一批;在陈某某住处搜出百元面额假人民币5000张、五十元面额假人民币3张、二十元面额假人民币29张、十元面额假人民币4张(总面值500770元)和用于伪造假人民币的胶片、油漆、模板等工具一批;在徐某住处搜出百元面额假人民币1205张和用于伪造假人民币的油漆、模板及刀片等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收缴的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于2009年7月9日出具):证实2009年7月8日,民警在松岗某处将谢某某、肖某抓获,现场查获4400张百元面额假人民币及用于伪造假人民币的防伪安全线、油漆、模板等一批;在公明合水口村柏溪路2巷20号302房将陈某某抓获,现场查获5000张百元面额假人民币、3张五十元面额假人民币、29张二十元面额假人民币、4张十元面额假人民币和用于伪造假人民币的XXX头像胶片、标有字样10、20、50、100的胶片及油漆、模板等一批;在其住处将徐某松抓获,现场查获1205张百元面额假人民币和用于伪造假人民币的油漆、模板及刀片等一批。2、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2010年1月18日出具):证实(1)公安机关在侦办本案时,已根据前期调查掌握了陈某某住址,2009年7月8日,侦查人员分别在三个地点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2)谢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检举过谢某强等人伪造货币,经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早已根据其它线索立案侦查、抓获谢某强以外的其他涉案人员;据悉谢某强已被东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谢某某检举时并未提供谢某强等人具体地址。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假币收缴凭证,证实:对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搜出1205张面额100元假人民币、6块模板、9罐油漆、1包绿色荧光粉、10片刀片,均已扣押。对陈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搜出5000张面额100元假人民币、3张面额50元假人民币、29张面额20元假人民币、4张面额10元假人民币、模板一批、9罐油漆、3块印制假币固定板、2张XXX头像胶片、22张100字样胶片等,均已扣押。对谢某某、肖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搜出4400张面额100元假人民币、模板、改字板、胶刮、磁漆、透明油、防伪线、胶水、过胶机等,均已扣押收缴。4、情况说明:2009年7月8日在谢某某、肖某的住处查获假百元人民币34扎及工具一批。谢某某供述假币有3400张,因当时情况紧急且为保留犯罪嫌疑人在假百元人民币的指纹,侦查员按其供述开具了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后经清点和谢确认,所搜到的假币实际共有4400张。5、被告人身份证明资料。6、证人李某某证言:2008年12月左右,一个陈姓男子找到我,他当时拿一张XXX头像的菲林胶片给我,让我按照他的要求将胶片修改好一点,后再晒成网版。12月底,该男又提供了一张画好的XXX头像让我帮忙制成菲林胶片,用于印制假币水印。由于做出的效果差,他没有用。2009年2月至6月,按照之前的胶片样板,我又帮陈姓男子制作过两次两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XXX头像水印的菲林胶片和网版用于他印刷假币。我先后共帮该男制作过3次面值100元人民币的XXX头像的菲林胶版和网版,中途修改过几次,最后定版的有三个版。我还帮他做过假币的冠字号。李某某辨认出由其制作的XXX头像水印、冠字号等,辨认出陈姓男子即谢某某。7、证人肖某证言:陈某某是我老公。我们是2008年年后来深圳的,租住在公明合水口村柏溪路二巷20号302房。我老公是开车拉货的。公安机关在我们住处搜出的假人民币和制假币的工具、模板等东西。8、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和男友徐某住在松岗镇某处,公安机关从我们住处搜出许多假人民币。这些假币是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共有1205张,是徐某从一个叫阿海的男子那里买来的,是分好几次买的。2009年二、三月份,我得知徐某开始做假币买卖生意。是徐某告诉我的,而且我从他与别人讲电话中得知购买假币的价格是700元人民币购买100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他每次都是从阿海那购买假币,每次大概购买二三百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然后每100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以800元至1000元卖出。卖给谁我不清楚。阿海我见过一次,大概30多岁,中等身材,170CM左右,样子记不太清楚。每次都是徐某先打电话给阿海,然后就在松岗楼岗公园交易。我还见过两次阿海的女友拿假币给徐某。是徐某告诉我她是阿海的女友,因每次交易都是在晚上,我在远处看不清楚她的样子,只知道是瘦瘦的。从我们住处搜到的工具是别人给徐某的,用来修改假人民币上的编码,即先刮掉假币上编码的英文字母,然后再用模板印上其他英文字母,以免每张假币的编码都一样。徐某之前卖的假币都没有修改,只是从被搜出的这1205张假币开始,但只修改了几十张就被查获了。9、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我的曾用名是谢某某。公安机关在我住处查获了3400张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总值34万元。还查获了5块改字板,胶水板、防伪线和胶水等物品。我在家主要是对购买进来的假币进行加防伪线、XXX头像水印、底部100水印。假币是我7月5日中午在松岗车站从一个叫权生(电白人)的男子那里购得的。每一百元假币是以5.2元的价格购得的,我一共买了50万元的假币。我购买假币的目的是经过我自己加工后出售给他人。我主要是卖给一个叫阿生(高州人)的男子,我是每张一百元假币以6元的价格卖给阿生,一共卖了16万元假人民币给他。所以我家里就剩下34万的假币。改字板是我以20元在公明的一些菲林店买的,防伪线、胶水等物品是在文具店买的,胶水板是在东莞一李姓男子帮我做的。我是上个月初从事购买假币的,在权生那里购买了12万的假币,还有就是这次的50万假币。后又供述:家里应该是存放了4400张面值100的假人民币,总值44万。因为我卖给”阿生”后他觉得部分假人民币质量不好又退回给我了。被告人谢某某辨认出”权生”即陈某某,”阿生”即徐某。10、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我的小名叫陈权生。公安机关从我家搜出来的假币有面值为100元、20元、10元、50元四种版本。其中面值100元的假币有50万左右,是我从松岗的一个叫水生的人那里以每张100百元假币3.6元买来的。我在家里对这5000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用压膜进行了加工,主要是在假人民币上面的100字样、XXX头像的领花进行加厚,使之有凹凸感,像真币一样。在我住所搜到的一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5000张都已经加工好的,一天就可以加工好。胶片和压膜是我从水生那里花了2000元买的。这50万假币是准备每张100假人民币以5.2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的。谢某某要假币时,我就送到松岗汽车站交给他。我卖给谢某某后,由他对假人民币上面的号码进行改码。被告人陈某某辨认出谢某某。1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从我住处搜出的1205张面额100元假人民币,是我通过老乡”阿西”从一名叫阿海的男子处购买的。2009年6月中旬时,阿海打电话给我说他有50万假人民币,要我拿3.5万给他(即以真币7元人民币购买一张100面值的假人民币)。7月5日晚上,阿海与他的女朋友开车到我住处兴家宝商门口交易,我给阿海4900元真人民币,阿海的女朋友将7万假人民币交给我。我拿其中50张阿海改过的人民币,发现此次假人民币的质量很差,我就将该50张退还给了阿海,同时从阿海处再次购买了600张100面值共6万的假人民币(即真币4200元),也是由阿海的女朋友拿给我的。后我将这6万假币拿回住处改号后,并卖给了”阿耀”和一个经常打麻将的女子。模板、油漆、绿色荧光粉是我从一个朋友”贵红”的老婆”爱莲”处拿过来的,刀片是我买的。我将改好的假100的人民币以10元一张的价格出售。被告人徐某辨认出”阿海”即谢某某,与阿海一同卖假币的女子即肖某。12、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谢某某是我男朋友,他每月给我5000元。从我们住处搜出的人民币是假的,搜出的工具是谢某某用来制作假100面值人民币的。我有时回家发现谢某某在卧室弄,他不让我看,我没有帮他做过,他从来没有带过其他人来过我们住的房子,也没有介绍过他的朋友给我认识。我没有帮谢某某做过假币,就是帮他送过东西给一男子。2009年7月6日晚,我与谢某某一起到楼岗公园,见到一男子后,该男子上车就给了谢某某一袋东西,然后谢某某就叫我把我们带来的一袋东西交给那男子。7月7日晚上,谢某某和我又去到楼岗公园见那男子。当时,我提了一袋东西去,谢某某和他聊了一会就叫我把东西给那男子,我没打开看过那东西,通过塑料袋看是长方块象钱的东西。从我们住处搜出的假币和工具是谢某某的。五月份的时候我弟弟肖某到我们那里住了两天,除此之处,没有别人来过我们这时住,没有听说过”阿刘”这个人。被告人肖某辨认出与谢某某一同将假币出售给一男子即徐某。13、编号为0302959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从徐某住处缴获的1205张2005年版面额100元人民币,经鉴定为机制假币。14、编号为0302960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从谢某某住处缴获的4400张2005年版面额100元人民币,经鉴定为机制假币。15、编号为0302961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从陈某某住处缴获的5000张2005年版面额100元人民币、3张2005年版面额50元人民币、29张2005年版面额20元人民币、4张2005年版面额10元人民币,经鉴定均为机制假币。1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本案各被告人被抓获时的住处、假币加工现场情况以及从现场缴获的假币情况。(二)2008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与冯某某、黄某某、黄某伟、黄某庆(均已判刑)结伙印制假人民币。黄某伟和黄某庆负责提供印刷假人民币所需的胶片、水印油墨和印刷假币的工人。谢某某和冯某某负责租赁、装修印刷假币的厂房,准备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和提供印刷假币的工人的日常生活用品。黄某某负责购买印刷假币所用的金属线纸。7月底,冯某某等人承租了深圳市光明新区某处作为印刷假币的厂房。黄某伟等人提供了2005年版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胶片。黄某伟联系了蒋某某(已判刑)帮忙印刷假币。尔后,蒋某某又找了被告人肖某、颜某某(均已判刑)一同前往深圳制假厂房开始印制假人民币。同年8月14日,公安机关捣毁该造假窝点,当场抓获黄某某等六人,并缴获机器设备一批和2005年版20元面额人民币796365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收缴的人民币(半成品面额共15927300元)为机制假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假币收缴凭证:证实2008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对黄某某等人位于光明新区某处的制造假币窝点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了印刷机、切纸机、晒版机、显影盘、油墨、面值20元人民币图案的胶片、PS版、伪造的2005年版面额20元人民币796365张等物,假币已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收缴。2、厂房租赁合同:公明某处厂房系于2008年6月4日由麦伟全出租给夏某某,租期3年。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单伪造货币案件已由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某处的裕X厂内西侧平房制假窝点内抓获黄某某等六人,当场缴获机器设备一批和796365张2005年版20元面额人民币(经鉴定为机制假币半成品,面额共15927300元),罪犯冯某某、黄某某、黄某伟、蒋某某、肖某、颜某某等人均已被判决。4、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5、证人麦伟全(某厂房的业主)证言:某厂房于2008年6月4日租给夏某某,租期至2011年6月20日,用来做五金加工,名为公明裕X机械厂。厂房西侧的小厂房是夏某某征得其同意后搭建的,没有进去过,不知道用于印假币。6、证人夏某某(公明裕X机械厂老板)证言:公明马头山某栋是其于2008年6月4日向麦伟全租的。该厂房西侧的小平房原来就有,2008年7月26日将该小平房转租给一个姓谢的男子,他说用来印刷标签。不知他何时搬进,8月三、四日看到有工人在接电线。他们将机器搬进后就把铁门堵住了。夏某某辨认出姓谢的男子即冯某某。7、同案犯黄某某(已判决)供述:被抓获当天到光明新区马头山社区第四工业区78栋H内的一间平房里看印制的假人民币。这是我和黄某伟(”小弟”)、陈水生(”黑鬼”)共同投资印制的,我出3万元,他俩各出6万元。2008年7月,黄某伟向我提出做假币,因他爸爸2007年因做假币在陆丰被抓了。黄某伟还说”黑鬼”有适合印假币的地方,就把他也拉进来作投资人。三人第一次见面是在马头山第四工业区78栋H的门口,一同看了该厂房里面临时搭建的一个平房,觉得合适就在这设点印假币,这是”黑鬼”找的。黄某伟负责印刷的事,提供胶片。”黑鬼”负责送饭给工人,做一些杂事。一起被抓的另三人是印刷假币的师傅。8月初开始印,印的假币纸有一吨,面值约1500万元,准备卖给别人,约能卖30万元,我大概分到4万元。认识黑鬼,得知黑鬼与阿海想做假币,但找不到胶片与技术。因知道黄义灿制假币于2007年4月被抓,他的儿子黄某伟可能有胶片与技术,便联系黄某伟。后来我们四人与黄某伟的堂哥”黄加庆”一同商量制作假币。阿海与黑鬼出10万元,并负责找厂房、装修、制假机器;黄某伟与黄某庆出5万元,并负责技术、胶片、油墨;我出5万元,并负责金属线纸。阿海和黑鬼在深圳公明找了一厂房,我和黄某伟、黄家庆都去看过,大家同意后就开始按分工准备。假币印好后准备卖给他人。黄某某辨认出”阿海”即谢某某。8、同案犯冯某某(已判决)供述:2008年7月20日,一个叫”阿海”的老乡找到我,叫我帮他做事,他开始没说是啥事,就是让我帮他送饭,买一些水等物品,还有帮忙装修厂房。我是帮他送东西到马头山工厂时才知道印假币的。那个厂房是7月20多号我与阿海去租的。厂房里面装了一个洗手间,在厂房间隔了一堵墙,还有就是将我们的厂房与裕盈厂之间的铁门用砖堵上,怕印刷机的声音太大,被别人发现。有三个工人,每天送两次饭。这些假币的老板是一个胖胖的陆丰人,我叫他阿黄。有一次在松岗吃饭的时候,阿黄说他们卖了一辆丰田车投资做假币,一共有几个老板,同时还说给阿海15%的股份。油墨和胶片是由潮州人提供的。阿海每天给我50元,一个月后给我1000,这样我一个月就有2500元。我们是在8月五、六号的样子开始印刷的。8月14日下午,阿海对我说老板今天过来看货,叫我去接他们,大约是下午4点多,我与阿海一起到松岗汽车站接阿黄,当时和阿黄一起来的还有一个男子,我们四人到厂房看假币印刷情况,就被公安机关抓了。其还供述知道阿海与阿黄一同制作假币,有一次还参与他们谈分成的事。阿海是我的老板,我按他的安排办事,去找印假币的地方,给印假币的工人送饭。阿海会给我好处。我们与阿黄吃饭时讨论假币的事,当时还有一胖男子在场。这名胖男子与阿黄一起接做假币的师傅,还与他们一起去买材料。阿黄曾让我叫他做老板。冯某某辨认出”阿海”即谢某某。9、同案犯黄某庆(已判决)供述:黄某伟是我堂弟,2008年年中在深圳公明做假币被公安抓获了,同伙还有黄某胜、黑鬼、阿海。黄某胜是我的同乡。2008年五、六月,黄某胜叫我与黄某伟一起到陆丰市一大排挡吃饭,当时黑鬼和阿海也去了,所以就认识他们了。几天后,黄某胜打电话叫我与他去深圳。我就和他一同到深圳公明,是阿海和黑鬼开车来接我们,并一同去了一间工厂。这工厂是平房,有很多机器,在一个角落还有一间小房间,从一个很小的门进去,里面是三角形的,这个小房间就是做假币的地方。第二天我们就回家了。几天后,黄某胜又打电话叫我与他一同到深圳。这次是阿海来接我们。到酒店后,黄某胜与阿海出去了,我呆在酒店哪都没去。第二天我就自己先回家了。过了几天,他们就被公安抓了。其后供述第一次到深圳是2008年7月,与黄某胜、阿海、黑鬼去了公明的工厂,当时还有三个不认识的男子在印假币的工厂里,还有一台印刷机和很多油墨等乱七八糟的东西。第二次到深圳是7月底8月初的时候,也到工厂去看了,后在松岗的一个宾馆住了一晚就回家了,看到的还是那些人和那些东西。黄某庆辨认出”阿海”即谢某某。10、同案犯蒋某某(已判决)供述:2007年3月,我在陆丰造假人民币。平时在造假工厂里见到黄某伟,所以就认识黄某伟。2008年7月,黄某伟打电话叫我来深圳印刷假币,主要是修机器和印刷假币。黄某伟还在电话里说他就是我在陆丰印假币时那个黄老板的儿子。和我一起印刷的有肖某和颜某某,是我打电话叫他们从老家过来的。我从广州带了100多张铜版纸过来,厂房里面有印刷机、切纸机、晒版机,印刷假币的纸张是在8月7日运来的,大约有1吨,纸、胶片是每天给我们送饭的人送过来的。平时有事就向送饭的男子汇报,他一天会来几次。蒋某某辨认出送饭的男子即谢某某。11、同案犯肖某(已判决)供述:2008年8月1日,蒋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一印假钞的事做不做。我同意了。蒋带我和一个姓颜的男子到广州,在工业大道购买了150张用于做假钞的铜板纸,后就来到深圳光明新区某处西侧的制假工厂。我和蒋、颜的主要工作是操作机器,调试纸币颜色,放置PS板,晒板等,三人24小时轮流操作。由蒋负责看印刷质量。所印假币均是面额20元的人民币,要经过20道工序,已完成了15道,印有一吨纸。期间有一男子给我们送食物等生活用品。肖某辨认出送食物等生活用品的男子即谢某某。12、同案犯颜某某(已判决)供述:2008年7月31日,蒋某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到深圳做印刷。8月1日,我就来到深圳。蒋带我到工厂,机器刚刚搬进厂。晚上还看到一个姓肖的人。8月7或8日,肖晒PS版时,我发现有20元钞票的标志才知道是印假钞。我和蒋、肖三人印刷假钞,我主要上晚班,蒋、肖主要上白班。有事就找蒋,他是负责人。老板是谁不清楚,我们在印刷时,蒋说老板在社会上有人,叫我们不要有什么顾虑,安心做事就行了。印刷假币过程中见过被抓的其他三人中的二个到过厂里看印刷的情况。颜某某辨认出谢某某是送食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的男子。13、勘验、检查笔录深公(光明)勘(2008)0814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某处内,有印刷机器设备、成品的假币及正在加工的假币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相关问题形成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一直辩称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2008年七、八月份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某处印制假币的犯罪活动,其辩护人亦提出公诉机关对谢某某的指控证据不足。经查,同案犯黄某某、冯某某、蒋某某、肖某、颜某某、黄某庆等人归案后,对谢某某参与该印制假币行为均有明确的供述及辩认,且有相关物证也与之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参与了该伪造货币的活动。故对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谢某某自侦查阶段后期起提出在其住处缴获的大部分假币与制假工具系同住的另一男子”阿刘”所有,自己并未对假币进行加工,其辩护人也提出相同辩护意见。被告人谢某某未能提供”阿刘”的具体情况,且与其同住的被告人肖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并不知道”阿刘”此人。经查,被告人谢某某在住处对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5650张进行再加工处理,并将其中1250张售予他人的事实,有被告人谢某某本人、同案犯徐某、肖某的供述及在其住处缴获的假币、制假工具等予以证实,因此,对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对于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谢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时已掌握其住址,关于谢某强等人涉嫌制造假币的犯罪行为也早已立案调查,而非根据谢某某所提供的线索。因此,被告人谢某某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立功,但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徐某在庭审时提出并无加工、出售假币等行为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处对购买回来的5000张百元面额假人民币进行再加工、准备出售,指控被告人徐某将购买回来的部分假币进行再加工并出售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本人供述及在其二人住处分别缴获的假币、制假工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5、被告人肖某在庭审中提出其并无出售假币,经查,2009年7月6日及次日晚上,被告人肖某、谢某某到楼岗公园与徐某碰头,并将随身携带的一袋假币售与徐某,该事实有被告人肖某本人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肖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当时物品由胶袋包装,其并无打开查看,但能感觉到袋里装的是象钱一样长方块的东西,结合其与被告人谢某某同住多时、见过被告人谢某某在住处加工假币,并且公安机关也在其两人住处搜出了大量假币,足以认定其明知售与徐某的物品即为假币。因此,对其相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货币,其中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徐某伪造货币并予出售,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辅助谢某某出售假币,作用较轻,系从犯,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3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肖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缴获的假币及制假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黎 峰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慕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