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辅料厂与嘉善××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辅料厂,嘉善××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41号原告:嘉善××××辅料厂,住所地:嘉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朱×、张××。被告:嘉善××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南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龚×。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辅料厂诉被告嘉善××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辅料厂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辅料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嘉善××××辅料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