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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卢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2006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6月因盗窃被浙江省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卢某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4组月牙河64号,采用徒手强行拉锁的方式进该户505室被害人史某租房,窃得煤气瓶1个、工作服1件、毛巾1条、身份证1张,后被告人卢某在离开现场途中被群众抓获。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另查明,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为实施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