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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4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牛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310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赵全星,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冲,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漪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