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夏豪、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军,夏豪,刘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黄建军,1978年9月16日,区白虎山路90号1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百明,律师。被告夏豪,海区西山一支路11幢二单元503室。被告刘志斌,定海区白泉镇河东社区阮郎桥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军与被告夏豪、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军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应哲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