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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谷伟与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伟,陈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04号原告谷伟,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建洲东路88-1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江志锋,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华,珠港镇坎门永庆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伟与被告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谷伟负担。审 判 长  丁美君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林文彪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