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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XX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XX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讼代理人魏有法。被告人XX彪。1996年8月6日因敲诈勒索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3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诉讼代理人张轶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8月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严成钢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