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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