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开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