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焦作市政通车辆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增光、杜小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政通车辆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贺增光,杜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政通车辆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贺增光。被执行人杜小明。申请人焦作市政通车辆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小明、贺增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贺增光将其焦作市解放区诺亚方舟商务酒店迁出、杜小明迁出。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执行标的比较复杂,被执行人贺增光、杜小明下落不明,本案暂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