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子奇与陈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子奇,陈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848号原告:沈子奇,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村263号。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鑫,岩区江口街道林家岙村1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子奇为与被告陈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子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子奇负担。审判员 吴良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於玲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