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曾某某,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洪燕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