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与徐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徐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民初字第501号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城区环城东××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华甲。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小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称,2002年2月28日,原告与衢州市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从2002年2月28日起,原告承接了府东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被告已经享受了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权利,却一直不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虽然原告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被告仍未缴费。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07年至2009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10元。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⑴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以证明原告受府东小区一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服务;⑵衢州市物价局衢价房[2006]37号文件及物业收费等级公示,以证明原告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⑶府东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及告示,以证明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某准经过告示;⑷房屋产权身份证明,以证明被告系府东小区的业主;⑸律师催告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物业服务费。上述证据,经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举证,被告徐某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受府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衢州市物价局于2006年公布的物业收费某准,府东小区物业收费等级为三级,原告按下浮10%收取,多层住宅为0.18元/月.平方米,营业房一楼15元/月(每年180元),营业房二楼为0.18元/月.平方米。被告徐某某的住宅面积为78.72平方米,拖欠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为:2007年170元、2008年170元、2009年170元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在享受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收费某准,符合衢州市物价局于2006年公布的物业收费规定。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徐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琴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