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潘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育金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某及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2006年9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自2007年10月开始,被告经常外出玩麻将牌,出入娱乐场所,致使双方感情疏远。古历2008年1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致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潘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现感情有所淡漠的原因在于原告想与其前妻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双方结婚时间及婚初感情均如原告诉称。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婚后感情较好,现感情虽有所淡漠,但不足以认定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多加珍惜,多为家庭着想,还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上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003235)。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