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营销有限公司、邹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22号申请人:浙江××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街道××山洋山村。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申请人浙江××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营销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2010年4月23日,票据号码07277060,票据出票人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浙江××营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734169.41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东门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营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震 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判员胡海国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丁 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