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与被告冯某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冯某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向某,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冯某原,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贾继科,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冯某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